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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19〕4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滑县**镇***村***号,现住滑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扰乱交通秩序于2017年10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8年11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全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和其母亲陈某某生气,在其居住的楼道口推到一辆电动自行车后用玻璃瓶和砖头将被害人李某某车牌为豫E****V的丰田威驰汽车玻璃砸毁,王某某看到被害人张某某后,又持砖头无故对张某某实施殴打,用砖头将张某某头部砸伤。经鉴定,被损坏的汽车玻璃价值350元,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事情发生后,因李某某害怕王某某报复,李某某将生活物品搬走,不敢在此小区居住,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无前科证明、到案证明、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现场照片和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照片等;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损毁的车辆玻璃价格鉴定意见书1份,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1份,被告人王某某的精神鉴定意见书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祁凤丽

助理检察员:敦少辉

2019年11月29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 量刑建议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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