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住东源县**镇**镇**。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并被释放。 因殴打他人于同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九日(因折抵刑事拘留,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喝酒后到**镇**公司上班。因疫情期间厂内进行封闭管理,明确规定进入厂内人员需佩带口罩并且接受体温检测。王某某没有佩带口罩进入厂门时被保安石某某和吕某某拦住。主管黄某某看到后拿了一个口罩给王某某,王某某故意将口罩拿在手里不戴就进厂,并用言语谩骂保安,于是石某某和吕某某再次拦住王某某,并将其推出厂门外。王某某被推出厂时摔倒在地,站起后与石某某发生争吵并追打石某某,致石某某鼻骨骨折。
经广东省东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石某某身体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2.证人孙某某、吕某某、朱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视屏监控资料;
5.鉴定书、谅解书、调解协议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防疫期间故意不佩戴口罩强制进入厂内,并殴打工作人员,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勇平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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