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3********,汉族,群众,文盲,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19年8月12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王某某、杨某甲在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北“小沟地” 种植杨树,面积为0.87亩,享受**村大森林体系补偿款每年783元。 2019年4月15日7时许,王某某以村委会不给其发放2013年高速公路绿化补偿款为由,手持菜刀找到村委会会计苏某甲家,对其进行威胁。2019年4月5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丈夫杨某甲,将被害人杨某乙家卷帘门及窗户玻璃等物品砸毁。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杨某乙家被毁物品涉案价值为1429元。
2、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找到证人陈某甲家中、证人苏某乙家中,采用语言威胁、赖在家中不走等方式要求证人陈某甲、苏某乙撤回证言,影响了陈某甲、苏某乙的正常生活。2019年4月22日,杨某甲在苏某乙家将杨某乙打伤,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镇**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短信内容截图、判决书、2015年**村大森林体系植树数情况表、**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报警情况说明、报警详单;2.证人赵某某、闫某某、陈某乙、朱某某、田某某、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苏某甲、苏某乙、杨某乙、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翀
张园园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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