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1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排**号。因赌博,于2013年6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12日2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乡**村**排**号,酒后滋事,殴打咬伤被害人沈某某(男,57岁,北京人)、赵某某(女,57岁,北京人),致赵某某左手无名指破损、指甲缺失,致沈某某左手小指远端指节部分缺失,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二人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席晓昕
2019年9月5 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扣押冻结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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