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住该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3月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双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被告人父亲王某甲(又名王某甲)与**乡**村村委会签订合同,由王某甲承包该村***坟地北机动地30亩,合同期自2001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自2011年至2015年,王某乙在没有与**村村委会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耕种此片土地,**村村委会未提出异议。2016年**村村委会向双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双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以“[2016]黑0113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自2017年1月1日起解除原告双城区**乡**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人王某乙之间的关于双城区**乡**村***坟地北30亩机动地承包合同。2017年3月17日,经法定程序,**村村委会将该30亩机动地公开竞价发包,村民王某丙以6000元人民币价格竞得该片机动地2017年度承包权。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乙在明知该30亩机动地已由王某丙承包的情况下,将该30亩机动地强行耕种,拒不归还王某丙,且未向王某丙及**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经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17年**村***坟地北30亩机动地土地承包市场价格为每亩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实表现、双城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3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村2017年机动地发包告知、王某丙承包费票据等;
2.证人曲某某、王某丙、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在明知人民法院已经判决解除其与光辉村机动地承包合同,且王某丙已经合法取得**村机动地2017年度承包权的情况下,强行耕种该片机动地,强拿硬要村集体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广学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乙向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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