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3022****,汉族,初中文化,住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9月1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日再次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6日0时许,在涡阳县**街道**大道**娱乐会所**房间内,被告人王某某与其朋友在一起唱歌时,被告人王某某酒后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用啤酒瓶将包间内的蹦床、茶几等物品砸坏,经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损毁的物品经价格认定为30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事生非,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艳丽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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