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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村***庄**号。被告人王某某2017年3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界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2019年8月24日因寻衅滋事被界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800元,2020年1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界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8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多次对当地村民实施辱骂等寻衅滋事行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9年2月份,被害人王某甲与他人在路边说话,被告人王某某经过并对王某甲无故辱骂。

二、2019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公然对被害人王某乙无故辱骂。

三、2019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到被害人王某丙家建房现场,无故辱骂王某丙,并阻碍现场工人施工。

四、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被害人王某丁占了其家的地为由,对王某丁实施辱骂殴打,后经鉴定,王某丁伤情构成轻微伤。

五、2019年12月18日、12月28日、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被害人王某戊未将路灯装到其家门口为由,多次对王某戊实施辱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户籍证明、入院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戌、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琳琳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197页,补充材料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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