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Z5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31987********,汉族,中专文化,蚌埠市**武道馆咏春教练,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新村**村**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张公山派出所执行监视居住;同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害人黄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分手。2020年4月4日下午,王某某在本市淮河大坝遇到黄某某的两个未成年儿子,在送他们回到黄某某租住的蚌山区**保健院南门对面**楼**户时,王某某无正当理由强行将木制房门踹开。进入黄某某的住所后,王某某先后在卧室、客厅内对被害人叶某某进行殴打,黄某某持菜刀还击意图阻止王某某的行为,王某某又按住黄某某的头部往墙壁上撞击,造成叶某某鼻部、嘴部、左耳受伤出血,黄某某额头处红肿,王某某并将黄某某和叶某某各一部手机摔坏。2020年4月29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的口鼻处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4月30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损毁的两部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238元。
另查,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王某某归案后,于2020年10月21日赔偿两被害人手机被损毁款合计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入所健康体检表、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赵某甲、赵某乙、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蚌)公(司)鉴(伤检)字(2020)7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蚌发改认定【2020】91号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文件、鉴定意见通知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退赔被害人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艳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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