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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311号 

  被告人王修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户。被告人王修成曾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3月2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21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修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王修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在阜南县**镇**村**超市二楼打麻将期间发生争执。王修成电话联系海某某(另案处理),让其过来帮忙殴打张某某。张某某踢踹王修成后,王修成使用右拳击打张某某面部。海某某驾车赶到,从车上拿出砍刀追砍张某某,用刀背砍到张某某后背,张某某在逃跑时跌倒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甲、王某某、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修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修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修成伙同海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修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修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登

检察官助理:刘笑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修成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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