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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93********,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安阳县******号。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和史某某等人在安阳市北关区安阳宾馆水立方洗浴中心五楼餐厅内偶遇被害人王某乙及王某乙的朋友王某丙、艾某某等人。在王某乙并不欠王某甲钱的情况下,王某甲以王某乙欠其16000元钱为名让王某乙还钱,史某某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为了让王某乙还欠王某甲的钱,用手殴打王某乙头面部。后,王某甲、史某某、王某乙及王某乙朋友等人到该洗浴中心二楼房间内,王某甲让王某乙借钱还债,王某乙借不到钱,史某某再次用拳脚对王某乙进行殴打,王某甲逼王某乙写下一张16000元的欠条,并让王某乙将王某丙、艾某某的两部手机押给王某甲,让王某乙拿钱来换。后王某甲让王某乙等人离开,王某甲和史某某等人也离开洗浴中心。经鉴定,王某丙、艾某某两部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3545元。后,王某甲将欠条撕毁,2019年7月4日,王某甲将上述两部手机归还给王某丙和艾某某。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安阳市健康路与红旗路交叉口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史 、艾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超艺

二0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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