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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涉黑犯罪检察刑诉〔201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195910081031,回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焦店村八组一排426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9月5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宝丰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3日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3日重新取保候审。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9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2月3日、4月15日两次退回宝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宝丰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1日、4月25日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8年以来,沙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其担任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焦店村村主任的便利,非法成立民兵队等组织,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形成了以沙某某为组织领导者,吴某某(另案处理)、闫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沙某甲(另案处理)、沙某乙(另案处理)、沙某丙(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为骨干成员,虎某(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王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巴某某(另案处理)、闫某甲(另案处理)为积极分子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多次实施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等犯罪行为。该犯罪集团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利用家族势力相互勾结,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平顶山新华区焦店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积极分子,积极参与以沙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 平顶山市亿嘉集团在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焦店村建设十里画廊小区时,沙某某以亿嘉集团未与其协商,征地补偿款低为理由,安排其私自成立的保安队员轮流在亿嘉集团十里画廊工地的焦店村村部值班,多次阻挠亿嘉集团在新华区焦店镇焦店村十里画廊工地施工。2010年10月30日晚,被害人沙某丙作为亿嘉集团十里画廊项目的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与被告人沙延朝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吴长水在沙红旺的指使下,纠集被告人沙某甲、沙某乙、闫某某、沙某、虎方、王某甲、郭某某、王某某、闫某已、巴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等人手持木棍,铁锨到施工工地,持械将沙亚涛打伤。经法医鉴定沙亚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亿嘉集团在建设路南建设亿嘉国际小区占有新华区焦店镇焦店村八组的土地,因补偿款未到位,焦店镇焦店村八组村民要求亿嘉集团停止施工并要求对土地补偿款进行发放,被告人王某某作为焦店村八组村民代表,于2013年8月1日上午9时,带领焦店村八组村民到亿嘉集团亿嘉国际小区建设施工现场阻拦施工,并于施工人员发生冲突。后焦店村八组村民到建设路堵路,并阻拦交通。被告人王某某在堵路现场表现积极并多次阻拦建设路上通过的车辆,对在现场劝解的公安民警、政府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进行打骂,致使平顶山建设路从2013年8月1日上午9时堵到12时40分许,致使数千辆车辆无法正常通行,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焦店村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关于2013年8月1日建设路焦店村村民堵路造成公交车无法正常通行的情况统计、关于焦店村路段堵路情况的说明、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释放证明书、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闫某某、虎某、王某、巴某某、王某乙、朱某某、巴某某、郭某某、虎某某、郑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沙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宗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聂某辨认笔录及照片、杨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王某杰辨认笔录及照片、李某甲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曹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械殴打沙亚涛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聚众阻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犯罪集团中,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

李亚军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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