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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兰陵县,住兰陵县**街道**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晚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怀疑张某甲搜集证据想去相关部门上访,遂酒后驾车来到兰陵县磨山镇西三峰村新冠病毒防疫检查站,持长刀砍伤正在执勤的张某甲,执勤人员张某乙拉架时也被砍伤。被告人王某某又将检查站内的桌子、喇叭、喷壶、四角伞等物品砍坏,将路障推翻。经鉴定,张某甲后腰部、张某乙背部的损伤均不构成轻微伤;损毁物品价值285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京慧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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