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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8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镇**村**号,住址**。因犯盗窃罪,2019年5月21日被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双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6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审理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2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丙(已判决)驾驶一辆摩托车行驶至冠县**镇**街村**路路西的盛元啤酒鸭饭店门口时,发现该饭店门口停放一辆大货车,王某丙怀疑该大货车是曾于同日上午在公路拐弯处导致自己摔倒的车辆。王某丙拉开驾驶室门上了大货车驾驶室内翻东西,从驾驶室内拿出一把水果刀,此时该车车主刘某某从饭店出来,刘某某叫王某丙下来,后二人发生争执,王某丙用刀捅伤了刘某某的肩膀,并把刀插在刘某某肩膀上,刘某某拔下刀后,用刀捅了王某丙的腰部一下。在刘某某和王某丙、王某某继续争执的时候,王某丙喊住同村庄的一辆从南往北行驶的红色小轿车,从车上下来李某某等三人,刘某某见对方来人了就向南跑,王某某追了几米没有追上。王某丙持小铁铲、王某某持刀柄又对提醒刘某某快走的清水镇南街村村民梁某某头部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字具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柴海生

检察官助理  郭立娟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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