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涉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8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乡**村**号。因犯窝藏罪,于2007年12月10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8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以来,李某甲、李某乙、樊某甲(三人均已判刑)在未取得黄砂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淮滨县芦集乡李寨村淮河河段内河道及河滩非法大规模抽砂,李某甲等人为了争夺河沙资源,多次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和王某甲(已判刑)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1、2016年11月8日上午,淮滨县芦集乡宋湾村村民蔡某某、杨某甲、李某丙、王某乙、方某某、杨某乙为阻止李某甲、李某乙、樊某甲等人非法采砂到芦集乡李寨村六队的一艘采砂船上,与李某丁等人理论,随后樊某甲伙同樊某乙、李某丁等人就上前殴打杨某甲、李某丙,后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甲、王某甲等人携带钢管长刀将蔡某某打伤。
2、2016年12月10日上午,李某甲与李某乙、樊某甲因非法采砂期间被人举报,认为宋某甲举报他们捞砂,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乙、樊某甲、王某甲、李某甲、樊某乙等人到宋某甲砂场辱骂、威胁宋某甲,宋某甲妻子周某某怕宋某甲挨打就将宋某甲拉走。
3、2016年12月30日下午,李某乙和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等人在宋某甲砂场内与宋某甲结账时,被李某辛等人抢走票据后发生争吵,李某乙与随后赶来的宋某乙发生争执并对宋某乙进行殴打,后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甲、樊某甲、王某甲等人过来,与宋某甲等人争吵,威胁、辱骂宋某甲等人。
4、2017年1月1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樊某甲、王某甲等人到宋某甲砂场后把出路堵住,拦截拉砂车辆,不让拉砂的车通行,让装好的砂车卸砂。后李某乙等人又让程某某开着挖掘机把砂场的出路挖断,威胁阻挠宋某甲砂场卖砂。
5、2017年3月18日上午,李某甲与李某乙、樊某甲、王某甲乘车到宋某甲砂场把砂场路口堵住,在宋某甲砂场卖砂的李某壬因不满李某乙强收其资源费,就对着李某乙吐了一口唾沫。樊某甲上来就对李某壬脸打,接着被告人王某某和王某甲等人一起对李某壬进行殴打。李某壬的母亲陈某某看见后就骂樊某甲,樊某甲又对陈某某脸打,后被人拉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周某某、刘某某、宋某丙、李某癸、李某戊、程某某、方某某、李某子、李某甲、宋某丁、李某乙、樊某甲、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甲、宋某乙、李某壬、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多次伙同李某甲、李某乙、樊某甲、王某甲随意拦截、辱骂、威胁、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李某甲、李某乙、樊某甲实施非法采矿犯罪活动的过程中,伙同李某甲、李某乙、樊某甲、王某甲等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远银 余军梅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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