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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5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号,现住址:洪洞县*****业有限公司宿舍,工作单位及职位**业有限公司技术员。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洪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洪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同其朋友樊某某在洪洞县城内饮酒后,搭乘被害人宋某某驾驶的海马牌轿车晋L****0回**沟,双方商定车费为50元。宋某某先将樊某某送达,后将被告人王某某送至**沟村,在结算车费时,被告人王某某与宋某某发生争执,双方扭打在一起,并将宋某某打晕,随后王某某将宋某某的晋L****0车辆开走,回到**煤业宿舍大楼停车场,宋某某清醒后随即报警。第二天被告人王某某酒醒后,发现宿舍楼前的车辆,给**煤业办公室主任白某打电话,请求其陪同到公安局自首,白某同**派出所联系后,陪同被告人王某某前往派出所自首。经洪洞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晋L****0海马小型轿车于2019年12月24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567元。事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60000元,王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治中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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