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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9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街道**街**号,住址南安市**大厦**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6月21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8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他人将车停放在其位于南安市溪美街道环城西路159-124号的“栋梁茶叶店”店门口,便当场大声辱骂。在二楼睡觉的被害人陈某乙被吵醒后,劝说被告人王某某未果,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某从其车上拿了一把西瓜刀,冲向被害人陈某乙住处,被害人陈某乙也持铁棍从二楼跑下来,二人在楼梯口处相遇并互相殴打,被害人陈某乙手指多处被被告人王某某割伤。

2019年8月13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2020年7月31日,南安市公安局美林派出所民警在南安市**大厦**室抓获被告人王某某。

2020年8月2日,被害人陈某乙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并于8月7日收到被告人王某某的赔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经济赔偿收条、现场方位图;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黄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南安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辨认笔录、被害人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手机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鸿燕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南安市**大厦**室

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六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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