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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王**,曾用名王**,男,汉族,1959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519591219****,初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河南省镇平县杨营镇****。2004年12月8日因盗窃罪被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4月23日因使用骗领的身份证被镇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1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镇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0日19时,被告人王**因琐事为发泄个人情绪,酒后恶意将自己的大功率音箱放置在自家楼顶调至最大音量,并在自家院内大声敲鼓至23时许,该王的行为对周围邻居的生活造成严重滋扰;23时许群众报警后,镇平县公安局民警到场后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王**表示不再敲鼓和放音乐;但次日凌晨3时许,王**不听公安民警批评制止,再次利用放置在自家楼顶的大功率音箱大声放歌,严重影响了周围邻居的正常生活秩序。

2、2019年2月26日晚19时许,被告人王**酒后再次恶意在自家院内大声敲鼓,并将大功率音箱放置在自家院内大声放歌至23时许,对周边邻居的正常生活秩序产生严重滋扰。其邻居上报村干部王荣喜后对王**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而该王不但不听劝阻还站在自家楼顶对前来制止的邻居和村干部进行辱骂,并持砖砸向前来制止的村干部及群众。镇平县公安局民警到场后对王**的违法行为再三进行口头警告,将其音箱予以暂扣。民警离开后,王**转而对报警人杨**怀恨在心,于次日凌晨1时许,窜至杨喜华家门前,用脚踢杨喜华家楼门,进屋后对杨喜华进行随意辱骂,并试图对杨喜华儿子王潭进行殴打、恐吓。

3、2020年1月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与其邻居王**因琐事发生口角而对王清春怀恨在心。于2020年1月2日上午8时许,王**看到王清春在王秀春家帮忙,遂站在自家门前对王清春进行随意辱骂,后又返回家中手持火叉对王清春进行言语挑衅、恐吓,并用火叉把对王清春进行殴打。

4、2020年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王**窜至邻居王**家向王**的儿子王**乐借手机未如愿而心生怨恨,遂对王**一家进行随意辱骂长达三十分钟,后又返回自己家中拿来穿条对王**家楼门进行打砸。

5、2020年2月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王**因与重点地区返乡人员王杰有过密切接触,协助执行防疫任务的村干部告知其应居家自行隔离。而王**不遵守隔离措施,不戴口罩在村里四处游荡被同村村民郭**好心提醒后,王**对郭**怀恨在心。于2020年2月24日晚18时许,王**酒后在胡坡村中心坑塘处遇见郭**,遂对郭**随意辱骂长达一个小时,引起大量村民围观,严重扰乱了潘营村的疫情防控工作。镇平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对围观群众予以疏散并对王**进行批评教育后将其劝回家中;同日21时许,王**不听公安民警批评教育再次窜至郭**家西边对郭**进行随意辱骂,时间长达约30分钟,后该王再次被杨营派出所民警批评制止带回家中;同日22时许,王**在先后两次被公安民警批评制止后仍不思悔改,又一次窜至郭**家西边对郭**进行辱骂,后被杨营派出所民警强行带回家中进行了隔离措施。

6、2020年1月16日22时至2020年1月17日1时30分,被告人王**酒后在杨营镇潘营村胡坡自然村无故拨打110报警电话12次,公安民警到场后发现该王处于醉酒状态,且无实质报警内容。在民警及村干部和邻居多次劝其回家的过程中该王对民警、村干部和邻居进行无端辱骂、推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多次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㈠、㈡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涛

检察官助理:徐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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