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楼**单元**号,2019年10月23日因寻衅滋事被阳泉市矿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与其前妻马某某就接送孩子的问题发生争吵。随后,王某某酒后来到矿区刘家垴西区**楼**门**号马某某租住的家中,为泄愤,将马某某租住的家中推拉门玻璃、茶几等物品用拳头砸、脚踹等方式暴力毁损。随后王某某来到厨房,砸开阳台玻璃窗户,双腿伸到窗户边缘外坐在窗台上,扬言要跳楼自杀,在窗台上坐着长达一小时之久,期间楼下聚集了数十名围观群众。随后王某某从阳台处下来,走到一旁的煤气灶旁,将煤气灶的两个开关打开,不停叫嚣让其前妻马某某过来一同自杀,随后王某某又情绪激动用胳膊肘撞击厨房阳台处的玻璃再次准备跳楼自杀。矿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出动数十名民警赴现场处置,街道办事处、社区干部数名配合民警维持现场秩序。消防队两辆车、急救中心“120”急救车一辆先后到达现场。后被告人王某某被现场处置民警控制并依法带离现场。经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某损坏物品价格为13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明
2020年2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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