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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2019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沈科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世纪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凌晨时,被告人王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金源购物中心乐巢KTV115包间消费期间,因储值卡问题与服务员张某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对乐巢KTV收银台进行打砸,过程中致使服务员张某某受伤;随后对劝阻制止人员实施殴打,致服务员吕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吕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昆明乐巢娱乐有限公司收银台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3616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与被害人方达成刑事赔偿谅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毁损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具有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毁损财物价值人民币3616元;自首;与被害人方达成刑事赔偿谅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焙文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34393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64页,光碟3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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