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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组**号。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3月22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3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同张某某等人到镇雄县**镇**村**量贩KTV“**”包房唱歌。2019年3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故将KTV里三间包房内共四张茶几的钢化玻璃砸烂。经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坏的四块钢化玻璃价值2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2.被害人童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昌洋

检察员: 罗 倩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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