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原陆良县**乡**村委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乡**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4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的一天,因满某甲家分烤房的事,满某甲与时任**村委会**的被告人王某某在满某甲家门前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王某某打了满某甲一耳光。
2.2016年的一天,张某某到村委会找时任村委会**的被告人王某某解决其家分房的事,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某将张某某从办公室拖出来后,张某某睡在地上时被被告人王某某踢了两脚。
3.2017年的一天,因保某甲家分烤房一事,保某甲与时任**村委会**的被告人王某某在村委会的大路上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王某某用手掐了保某甲脖子。
4.2017年的一天,因李某某未经村委会同意搬进村委会美丽家园新建的住房,在美丽家园新建住房处,时任**村委会**的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某打了李某某一耳光。
5.2017年11月的一天,保某乙因村委会占用其家土地建设幼儿园一事,在家门外与时任**村委会**的被告人王某某发生争吵,保某乙用手撕扯被告人王某某衣领,被告人王某某掰扯保某乙的手时致保某乙左手腕扭伤,经鉴定,保某乙左手腕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6.2019年10月6日晚19时50分许,在陆良县**乡**加油站旁,因冯某甲逆向停车挡住时任**村委会**的被告人王某某乘坐的车辆行驶,被告人王某某与冯某甲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某某走到冯某甲车边,伸手殴打冯某甲头部,并用石头砸冯某甲驾驶的车辆。
7.2019年11月的一天,满某乙到村委会找时任**村委会**的被告人王某某解决自家纠纷时与被告人王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某打了满某乙一耳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任职证明、情况通报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满某甲、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罗某某、冯某乙等人的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关芬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卷外材料一册。
3.光碟一碟。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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