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0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乡**村**号。2011年10月27日因盗窃被仙居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2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仙居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1月2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仙居县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7年5月23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黄岩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2017年6月28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2 月14 日凌晨3 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仙居县永安街好德火锅店内逼陈某某喝酒,因遭到陈某某拒绝而对其进行殴打。随后因被害人郑某某报警,王某某和徐岳龙(已判)对被害人郑某某拳打脚踢和脚踩、抓郑某某头部撞向地面、用碗砸郑某某头部等,被害人陈某某来护住郑某某时,王某某和徐岳龙又对陈某某拳打脚踢、用铝合金花篮砸陈某某头部等,致被害人郑某某、陈某某受伤。被害人郑某某左额顶有一处长5.6CM 的条状瘢痕,肋骨12 处骨折,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1月19日,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同案判决书、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2.归案经过、证人李某、陈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徐岳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徐岳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民事部分已经和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胜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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