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3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镇第**居委会**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9月23日,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向公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4日23时许,在**镇**公司**超市内,被告人王某某因感情纠纷一事,手持菜刀将被害人高某某头部砍伤。另查明,2018年3月份,被害人高某某因与李某某处对象一事被被告人王某某殴打。高某某报案后派出所对双方作出口头调解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高某某伤情照片、王某某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住院病历;通辽市医院住院病历、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收据、不予收拘通知书、谅解书、查获和现场情况说明、情况说明;
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辩解;
5.视听资料、通话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婚恋纠纷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调解解决后又再次持械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害人高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给自己伤害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晓辉
检察官助理:苏亚拉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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