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 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2********,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浚县**镇**村,无业,现住河南省浚县**镇**村**号。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和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在网上认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因王某某未如实告知郑某某其家境状况,在郑某某发现被骗后,便于2019年10月提出与其分手。但被告人王某某不甘心分手,在得知郑某某与马某某谈恋爱后,心中更为气愤,便以“要杀死郑某某全家人、将其裸照通过网络散发出去”等言语多次以打电话、发微信的方式对郑某某进行威胁、恐吓,并到郑某某家中对其家人进行骚扰,跟踪、拦截郑某某。在郑某某报案后,和顺公安局义兴派出所于2019年11月7日对王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及口头警告,但被告人王某某不思悔改,仍以同样手段纠缠、滋扰被害人郑某某,致使郑某某有家不敢回,长期在外租房居住。
2、2019年12月4日19时许,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豫F****1白色昌河越野车拉乘被告人王某某从河南省鹤壁市窜至和顺县**乡**村马某某家,为寻找郑某某便一直在该门口蹲守、等候,在发现马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7白色长城越野车离开时,王某某便驾车尾随马某某的车辆至和顺县**酒店附近后不见该车的足迹。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又返回马某某家,将其家门口停放的一辆农用车推到马某某邻居家的墙上,并从窗户进入马某某家偷走一把剪刀。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从和顺县城至**村之间往返两躺寻找马某某的车辆未果,便将车停在**酒店附近的路边休息。
3、2019年12月5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车窜至郑某某单位所在的**有限公司,为寻找郑某某便一直在此等候,后恰好发现郑某某驾驶马某某的白色越野车外出,该便驾车一直尾随跟踪至和顺县**饭店后一个巷子里郑某某的租住屋内。进门后,被告人王某某便用剪刀顶在郑某某的脖子处,并用拳头朝郑某某头部打了一拳,将其推倒在地。在床上躺着的马某某见状后,安抚王某某要冷静处理之前的纠纷,王某某便又用剪刀指着马某某谩骂。后王某某提议让马某某开车拉着三人去**附近处理此事,出门时让马某某在前面走,王某某用剪刀顶住郑某某脖子,并用黑色衣服盖住郑某某头部和手持的剪刀。在上车前,王某某索要了郑某某和马某某的手机。在被告人王某某的指挥下,马某某拉着三人将车径直开至**附近的一个斜坡处,王某某持剪刀顶着郑某某的脖子威胁并质问二人谁先死,并强行向马某某索要两万元了事,且必须在当日12时前交付。在商量如何支付钱的过程中,王某某以为马某某在耍花样,便要求马某某将车开至**下一个岔口的土路上。停车后,被告人王某某持剪刀朝马某某的胸部捅去,马某某开始反抗并从驾驶座翻到后座上与王某某抢夺剪刀,郑某某借机下车并打开车门,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棒朝王某某头部敲了一下,马某某才从王某某手中抢下剪刀。在争夺剪刀的过程中,致马某某颈部、胸部、腹部、右手掌虎口等部位受伤。遂后,郑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被告人王某某见状逃跑被马某某摔倒在地上并被控制,后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抓获。经山西省和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移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李某乙、李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郑某某、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马某某身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指认笔录;8、视听资料:王某某胁持被害人时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婚恋纠纷为发泄个人情绪,恐吓、拦截他人,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后,继续追逐他人,并持凶器恐吓、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凤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和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剪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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