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镇**村**村**号。2007年01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08年02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09年04月1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2月1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2018年03月2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09月04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02月0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2月28日补查重报完毕,本院于2020年01月24日延长审查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随同陈某某、蔡某某(二人已判决)到安吉县**街道**浴场,陈某某、蔡某某二人在浴场大厅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朱某某进行殴打,被害人姜某某上前劝架被被告人王某某阻止,陈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某殴打被害人姜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持匕首威胁、恐吓被害人姜某某,并在被害人姜某某逃跑后持匕首追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身份信息、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等;
2、证人唐某某、朱某某、吴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检查、人员辨认笔录等;
6、鉴定意见: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视听资料: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监控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持凶器威胁、恐吓、追逐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功
2020年0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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