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王某某,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前后,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合伙在阜南县**镇**街建设38间门面房,王某某个人所有24间。门面房建好后,王某某将其中十四间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此后,该街道逐渐吸引众多流动商贩沿街摆摊做生意。王某某以临街门面房系其所有为由,要求流动商贩每年向其缴纳几十元至上千元不等的“摊位费”。期间,王某某对不缴纳摊位费的人员进行驱赶、吵骂。自2000年至2018年,王某某共收取“摊位费”达89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陈某某、赵凤林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云飞
检察官助理:刘笑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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