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份,郭某某、柳某某夫妇向被告人王某某、康某某(另案处理)借款10万元,并口头约定以郭某某夫妇**南面的院子作为抵押,后无力偿还。王某某、康某某等人多次到郭某某、柳某某夫妇处索要欠款并发生争执,郭某某报警后,民警告知王某某、康某某等人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债务纠纷,不得违法占用、强行拉走郭某某夫妇的财物。后王某某、康某某等人仍私自拉走郭某某、柳某某夫妇**南面院子中的旋片式真空泵、多功能干粉混合机等物品,经鉴定旋片式真空泵、多功能干粉混合机价值共计人民币6516元。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真空泵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某、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陵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相风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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