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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镇**村**组**号,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携带斧头与妻子赵*一起到**镇**村党支部书记张**家中,与张**协商免交其岳父生前所欠村集体土地承包费未果,王某某遂持斧头威胁、辱骂张**,后被邻居将斧子夺下。王某某夫妻二人被推出门后,在大街上辱骂张**夫妇,导致众多群众围观。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承认错误并已取得张**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查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献贵

王晓

2020年8月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85392****;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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