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街道**村**号,住址**。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10月19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吴**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后因感情不和二人分手。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王某某为强迫吴**同其见面,多次到吴**姐姐被害人吴某某居住的莘县**小区张贴辱骂吴某某的宣传页,并通过喷漆、发送信息等方式辱骂、恐吓吴某某及家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借故生非,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平
检察官助理:周胜男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莘县看守所,联系电话:
1586354****。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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