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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6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7********,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号,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单元**室,个体。2019年3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9年8月21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押回青岛市第三看守所再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和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4日22时许,被害人齐某某与孙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路****烧烤店内吃饭,齐某某念及家中老人去世而伤心流泪,欲提前离开返回酒店。在旁桌喝酒的被告人郑某某(另案处理)见状尾随齐某某离开烧烤店,出店后跟随齐某某身后不断询问齐某某流泪缘由,时间长达10余分钟。齐某某因害怕返回烧烤店内找到孙某某,二人即一同至吧台结账,郑某某上前在旁指指点点,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某上前踹孙某某一脚。****店长多次劝郑某某等人离店回家不要闹事,郑某某等人离店后在门口迟迟不离开,再次返回店内与孙某某纠缠,孙某某将被告人徐某某(另案处理)推开,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郑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和贾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谢某某等人围殴孙某某、齐某某二人,致二人受伤。经鉴定,孙某某符合外伤致左颞部8cm2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齐某某骶椎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场所结伙随意殴打被害人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芬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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