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4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依法逮捕,因身体原因,经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山阳县板岩镇人民政府在板岩镇**村街道开展小城镇开发建设期间,拆除了王某某家房屋,后王某某以拆迁补偿标准过低及拆迁安置问题多次进京赴省越级上访。2007年,经板岩镇政府时任领导同意,王某某给镇政府交10000元参加城镇建设商品地拍卖,以每平米500元竞拍到标示文95-97共三宗地计189平方米,共计价94500元,除过他已交10000元,尚欠8.45万元。王某某未缴清欠款在三宗地上堆沙打砖,并于2013年5月在此开始建房,镇政府多次要求其停工,王某某不听劝阻,随后被山阳县土管局、山阳县城建局等执法部门依法拆除。2014年4月3日,板岩镇政府对王某某拆迁安置上访问题进行了调解处理,板岩镇政府鉴于王某某属于特困户,确实无房居住,给王某某安置80平方米宅基地,超占面积109平方米,按原拍卖价每平方500元计算,共计应交拍卖费54500元,冲减原交报名费10000元、房屋拆迁补偿费奖励费6400元,还欠38100元,由王某某写成欠条以后分年度偿还,王某某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息诉罢访承诺书,但王某某至今仍拖欠政府的土地拍卖款分文未还。
2016年王某某上访时又提出自己曾赡养了国民党投诚人员彭某某遗孀曾某甲,要求继承曾某甲的房产领取补助款等问题。山阳县纪委2016年4月12日对此调查处理。板岩镇政府2017年4月1日、2018年8月14日两次书面答复处理,曾某甲在2006年要求回家安居,但她原来的旧居已成危房,按照当时县统战部、民政局安排,由板岩镇负责给曾某甲租房两间,每间50元,年共1200元。2007年、2008年共计2400元。2008年12月20日县民政局给板岩镇曾某甲拨付了2400元困难救助款,用于解决租房费用。2006年8月15日,板岩镇民政办与**村民谭某某签订合同,谭某某提供住房两间,每间每月50元,按照曾某甲实际居住时间支付了300元。2007年1月起,镇政府安排曾某甲住在板岩镇**站,至2008年死亡,结余2100元在板岩镇政府救灾账中。曾某甲在板岩镇**社区**组没有房产,且曾某甲有后辈儿孙,王某某和妻子曾某乙既没有曾某甲的遗嘱,也没有曾某甲儿子和孙子的委托授权,王某某要求领取补助,及继承遗产的要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2015年以来,王某某以2003年板岩镇小城镇开发建设拆除他老家房屋未赔偿到位,自己曾经赡养了国民党投诚人员彭某某遗孀曾某甲,要求继承曾某甲的房产领取补助款等问题,前后12次到北京越级上访,板岩镇政府安排22人次到北京市接劝访,花费共计7万余(73599)元。在此期间,王某某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一次,被山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王某某被行政拘留后仍不思悔改,多次在公开场合抨击共产党执政地位,宣传抹黑基层政府,辱骂政府工作人员,并在政府宣讲政策、执行公务、正常办公期间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25日上午,山阳县板岩镇政府在社区服务中心开展农民教育助推精准脱贫试点工作“新农民大课堂”宣讲活动,王某某来到现场后大声吵闹,辱骂镇干部,故意滋事扰乱会场秩序,导致宣讲活动中断约七八分钟,在村干部卢某某、刘某某对王某某进行制止劝说后,王某某未再吵闹宣讲,活动秩序才得以恢复。
2、2018年9月17日,王某某到北京上访,在中南海周边的西单文化广场上访时,被北京市西城分局西单派出所民警发现,因当天该路线为国家领导人出行路线,执行210警务勤务,民警将其带离至府右街分流点,后送往久敬庄接济中心,板岩镇政府**社区干部卢某某、刘某某前往接访,在山阳县驻京办工作人员协助下,从久敬庄救济中心将王某某接出来,并劝返回山阳县。
3、2019年5月16日,板岩镇政府联合县城建监察大队、县自然资源局对**社区居民薛某某违法建筑进行依法拆除。王某某到拆除现场吵闹滋事,煽动围观群众起哄。期间,王某某对现场工作人员及镇干部进行辱骂,并抨击国家政策,公然辱骂国家领导人习某某,持续十余分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4、2019年8月5日,王某某以地方政府上访不解决问题,到北京上访才有效果为由,煽动上访户陈某某、黄某某和其一起到北京越级上访,王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向国家信访局、中纪委递交上访材料,后被板岩镇政府接劝回山阳。2019年8月13日,王某某到板岩镇政府蔡某某办公室要求蔡某某解决其信访诉求,在此期间,王某某与蔡某某发生争执,并用头顶撞蔡某某身体,严重扰乱板岩镇政府正常办公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樊某某、卢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电子光盘等在卷作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政府部门多次对其反映事由答复处理,其本人自愿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的情况下,仍多次赴省进京越级信访,且在日常生活中无事生非,实施滋事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检察员:胡金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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