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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4********,汉族,中专文化,常州市金坛区**镇**洗车店员工,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袁震、被害人顾某某、赵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田某某、赵某某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领头羊烧烤店吃夜宵,田某某无故滋事用啤酒瓶砸到顾某某的脚,两人发生扭打,后被拉开。被告人王某某为帮朋友田某某出头与被害人顾某某相互拳击对方,后被拉开,顾某某报警王某某离开现场。

被告人王某某回到家中欲继续报复顾某某,遂携带两块砖头驾车寻找顾某某。当晚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薛埠镇杰达服装厂门口发现顾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持砖头砸向被害人顾某某,顾某某躲闪,砖头砸到被害人赵某某脸部,赵某某受伤倒地。被告人王某某又持另一砖头砸向顾某某头部,顾某某受伤倒地,王某某用砖头将顾某某左手砸伤。经鉴定,被害人顾某某、赵某某所受之伤均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顾某某因被王某某殴打致急性应激反应、出现自杀倾向。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6万元,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万元,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入院记录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卫强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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