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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183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叶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晚,酒后至常熟市**街道**弄**号借故生非,采用持凶器恐吓被害人叶某某的手段,使被害人叶某某写下一张5000元人民币的欠条,后被民警查获。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1把(系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欠条等;

3.证人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7.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调解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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