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6********,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乡**村**组,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4月份期间,鲍某某承接了河南省开封市**街**号李某某家的建房工程。2007年4月28日上午,刘某甲(已判决)指使刘某乙(已判决)通知鲍某某停工被鲍某某拒绝,刘某甲即纠集被告人王某某等三十余人持刀、棍、钢管等器械到工地威胁鲍某某停工,后又追到**街“**武馆”鲍某某家,指挥手下人向鲍某某家院内砸砖头,将武馆的牌匾、玻璃砸坏。打砸过程中刘某甲还掏出手枪威胁鲍某某,致使鲍某某承接的工程不能正常施工。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与刘某甲等人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蔚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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