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94********,汉族,初中,住榆次区**路**小区**户。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董某甲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及贾某某(在逃)、“**”、“**”、“**”(以上三人身份不详)等六人开两辆车到榆次区**乡**村**工地,以寻找“**”为由挨个踢开工人宿舍的门对该工地上白某某、杨某某、阴 、赵某某、樊某某等工人拳打脚踢,随意进行殴打,被告人董某甲称自己是董某乙的儿子,没有董某甲的同意该工地不得开工。后该六人驾车离开工地。经法医鉴定:白某某、杨某某、阴某某、赵某某均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全
二0一九年四月一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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