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8〕74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3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与朱某甲之子朱某乙驾驶的摩托车在国道312复线2405KM+200M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并已履行完毕(朱某甲已给付王某甲赔偿款人民币36378.97元)。王某甲不服法院判决在上诉未果之下,将自己的母亲送到朱某甲家里滞留,并以此向朱某甲索要现金20000元。在索要未果之下,又冒充法院工作人员对朱某甲进行恐吓威胁。
2.2016年3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到本市凉州区**街**店内要求店主赵某某给其开具维修手机的发票,在其要求无果之下,王某甲以拿石头砸店为要挟从店主赵某某处强行索要价值200元的手机一部。
3.2017年9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以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派出所对其被人殴打一事处理不公为由,滞留在**派出所内,并在派出所办公室内随意小便,并辱骂派出所工作人员,严重影响了派出所正常办公秩序。
4.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到本市凉州区**店内复印完材料之后,拒绝向店主黄某某支付复印费,并在黄某某索要之时,用拐杖殴打了黄某某头部(此前,曾多次来该店复印材料,均未付钱)。
5.2017年10月份十九大召开之际,被告人王某甲以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派出所处理案件不公为由到北京上访,以此向武威市凉州区怀安镇政府强行索要现金14000多元。
6.2018年4月下旬,被告人王某甲到本市凉州区怀安镇镇政府强行索要风景树及侧柏树苗,以不给其树苗就阻止镇政府植树为要挟,向怀安镇镇政府索要树苗共计50颗,合计金额830元。
7.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到本市凉州区怀安镇镇政府无故向工作人员索要迷彩服,并威胁工作人员如果不给其衣服就滞留在办公室不走,最后拿走迷彩服一套。
8.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到本市凉州区**镇供电所无故向该所所长杨某某索要工作服,在其要求被拒绝之后,滞留在**镇供电所不走,最后从该所索要500元现金后离开。
9.2018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到武威市凉州区文体局以自身残疾为由向凉州区**局索要二胡,在**局工作人员拒绝其要求后,滞留在凉州区**局办公室内不走,并辱骂工作人员,最后**局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给其从外面购买了一把价值750元的二胡后王某甲才离开。
10.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听说武威市凉州区文体局给其所在村委会配了一把二胡,就到村委会向工作人员索要该二胡,工作人员怕其在村委会闹事,之后把配发的二胡给了王某甲。
11.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到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法庭参加其父王某乙与卞某某的民事案件庭审,之后王某甲在庭审现场无故辱骂法庭工作人员和卞某某夫妇,且将法庭询问笔录损毁,严重影响法庭的正常工作秩序。
12.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以联通公司将联通基站铁塔修建到他家附近影响其生活为由,闯入联通公司**办公室滞留闹事,该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劝阻无效,王某甲向该公司提出索要一部手机和一张电话卡作为离开的条件,之后在其拿到手机和现金100元后离开该公司。至第二日(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又以该手机无法使用电信等网络为由,再次到该公司营业厅内静坐滞留,严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办公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事生非、强拿硬要、任意占有公私财物等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王文娟
2018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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