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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镇**小区。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退回睢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15日睢宁县公安局重新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9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 年至2015年期间,孟某某在承建睢宁县**镇**小区过程中,与**镇居民被告人王某某签订拆迁协议并履行。

2013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以拆迁过程中摔伤等为由,多次至**小区工地上滋事,迫使孟某某向其出具五万元的欠条,该欠条被用于购房款折抵。后被告人王某某又无故占用**小区**号门面房,致使该小区其他居民不能正常入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刑事传唤至睢宁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拆迁协议书复印件、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阚凯娜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95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61页,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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