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住开平区**路**楼,2019年8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乐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两名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曹某某和王某某以前一起经营疯狂烤鸡架店,双方闹矛盾分开。2019年7月18日0时左右,在乐亭县东大街疯狂烤鸡架店门口,曹某某开车行驶至其店门口停车后,曹某某下车站在店门口,因王某某的车被喷漆等事情怀疑是曹某某所为,刘某某(另案处理)驾车拉着王某某行驶至曹某某店对面停车,王某某持刀和刘某某下车走到曹某某店门口,王某某先用刀将张某某砍伤,刘某某和曹某某厮打在一起。在王某某用刀砍伤张某某后,王某某又将与刘某某厮打的曹某某砍伤。后王某某坐在其车驾驶位置,刘某某坐在王某某驾驶位置后座逃跑,曹某某上前阻拦王某某驾车逃跑时,刘某某拿刀又砍伤曹某某胳膊。2019年7月31日曹某某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8月5日张某某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监控录像说明等书证;2、在场证人证言;3、两名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及伤情照片;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对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桂英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