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告人张某甲等人承包上东壹号二期工地土方工程,在工程施工取土过程中与赵某甲产生纠纷;为迫使赵某甲拆迁,2016年11月3日,张某甲联系东北籍人员任某某,让其带人到安平县线材筛网厂搞破坏,任某某、贾某某、王某某、魏某某、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张某乙、袁某某、周某某、张某丙、刘某等人从武强县分乘两辆越野车到安平县,张某甲指使李某某和张某丁带任某某等人指认了赵某乙的工厂位置,并支付一万元好处费给任某某。2016年11月4日凌晨2时许,任某某、王某某、贾某某、魏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将安平县线材筛网厂门口停放的一辆白色丰田致炫汽车砸坏,将工厂内玻璃砸碎后逃跑。经物价部门鉴定,损失为人民币36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辨认笔录;3. 鉴定意见; 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损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段长锁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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