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1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苏曹派出所抓获,同年9月2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文敏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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