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8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镇**村**组**号,捕前住鹿泉区**镇**新城**栋**单元**室。2006年12月22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2019年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9日21时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村村委会东行50米路**烧烤店门前,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郝某某(已判决)无故将该烧烤店的桌子及烧烤炉掀翻,被告人王某某用马扎、郝某某用拳头将店主周某某头部及房东即被害人张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同案犯郝某某的供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及其它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腾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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