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街**号,现住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园**号楼**单元**室;务工,群众。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21时许, 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地下车库东侧便道处, 被告人王某某无故将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冀A*****的福特金牛座轿车前机盖、左前门、左后门砸坏,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车损失价格为45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浩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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