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88********,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号,住户籍所在地。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辛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故将李某某停靠在辛集市安定大街东段南侧**饭店门前的车牌照为冀A*****的红色奔驰牌汽车进行拍打和刮划,并致李某某的红色奔驰牌汽车的左前叶子板有长约10cm凹陷,右后车门有一长约13cm划痕,后保险杠有一长约15cm划痕。2019年10月11日,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其价格认定结论为,李某某被毁坏汽车损失价格认定为2880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某签写“协议”,李京出具收到王某某修车赔偿款二千元的“收款条”,同时还出具“谅解书”,对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协议、收款条、辛集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侦办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李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王某甲、谢某某、刘某某、耿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辛集市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录仪视频情况说明、行车记录仪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寻衅滋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寻衅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实际履行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应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建辉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起诉书12份
5.行车记录仪录像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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