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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79********,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捕前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4日13时38分,被告人王某某因欠**牛肉板面店75元钱,途经板面店,被店主拽进店内,要其还钱时,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报警。处警警察到现场后,询问其报警原因,称报警玩。将王某某带至派出所的途中,对警察进行辱骂。后王某某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2019年8月6日23时许,在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路南100米**烧烤,被告人王某某酒后与店内其他客人发生争吵,烧烤店老板娘张某甲对其进行劝阻,后王某某将烧烤店桌子掀翻在地。烧烤店老板宋某某见状,劝其离开,王某某不听劝阻,伙同其儿子与宋某某发生撕扯,导致宋某某及其拉架的妻子受伤。撕扯后王某某将烧烤店的餐桌、餐具及烧烤店玻璃等物品砸坏。后王某某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3、2019年10月21日19时许,按照市消防支队统一安排,青龙满族自治县消防中队组织队员在青龙镇**公园路口组织消防演练,被告人王某某在演练场酒后无故滋事,不听消防演练员劝阻,辱骂消防队员,持续十余分钟,致使消防演练无法正常进行,被迫中断,后王某某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青龙镇龙岛公园被抓获到案,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古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丙、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辱骂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玉阁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青龙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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