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城关镇金城大道**段**号,1996年2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3年7月因侮辱、诽谤司法人员被拘留十五日,2004年12月因暴力砸审判人员被拘留十五日,2005年10月因无故辱骂法官被拘留十五日,2005年12月因扰乱工作秩序被开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8月因犯遗弃罪被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9年3月因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24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以法院判决不公为由多次信访、闹访。通过杞县公安局侦查,调阅王某某信访记录,仅2017年以来,王某某信访投诉44次。2017年12月19日政法委组织听证会以后,王某某通过信访平台又信访投诉30次,仅2019年5月5日一天就投诉六次。2019年以来王某某多次扬言铤而走险,声称要到北京自焚,多次酒后拨打110报警电话,2019年以来王某某利用1339383****、1301762****、1339380****三个手机号码拨打110报警电话共70次,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以非法拘禁其为由,在网上发帖和网上信访投诉,意图追究李某某、尹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处置王某某非法信访的同时,政府为了稳控王某某,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给政府造成了很大的负担,浪费了国家资源,同时也给办案人员造成了身体、心里等多方面的伤害。王某某反映问题不属实,存在恶意滋事和扰乱单位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法院判决不公为由多次信访、闹访,多次酒后拨打110报警电话,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彩芳
孟宪玮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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