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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19〕580号 

被告人王**,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家住**乡**村,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20日10时许,岳**(另案处理)得知朱**驾驶陕EE****别克君越汽车在渭南市车管所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伙同魏**(在逃)驾车窜至渭南市车管所门口,打电话纠集被告人王**等人到场后,在岳**指使下,王**、黄**、边**(另案处理)、刁**(在逃)四人以持刀威胁方式,在车管所门前强行将朱**从别克汽车内拽出,强夺汽车后驾车逃离现场,在大荔县将该车交到岳**手中。经鉴定该车辆价格为156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在公共场所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提起公诉,量刑时请对其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法院 

检察员:田新娟

(院印)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具结书以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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