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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诉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6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户籍所在地兴山县**镇**委**组**号,住武汉市汉南区**街**园**栋**单元**室。2018年11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兴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兴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同年7月,王某某因不满法院的判决结果,于建国70周年庆典和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前夕,在北京、武汉人群密集地点采取抛撒信访材料、扬言自杀等方式制造影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9日13时许,王某某携带信访材料和老鼠药,来到武汉市武昌区宏基汽车客运站附近过街人行天桥处,爬上天桥栏杆,向桥下随意抛撒信访材料,在城管执法人员上前劝阻时,王某某欲喝下老鼠药自杀,被执法人员及时制止,现场造成大量群众围观、拍照。

2.2019年7月19日,王某某携带信访材料和兑有老鼠药的矿泉水,来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大街甲2号中国铁道博物馆门前西北侧人行道处,将背包内的信访材料随意抛撒在人群中,并将兑有老鼠药的矿泉水喝下,造成大量群众围观,现场执勤民警和保安发现后上前制止,王某某自称已经喝下老鼠药,民警随即将王某某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从送检的塑料瓶盖涮洗液和王某某静脉血中均检出溴敌隆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周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3.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兴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5.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晓丹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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