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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小区**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0日6时许,北京**保安公司接受大冶市驻京办及**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安排保安杨某甲杨某乙孙某某等6人遣送大冶市**镇**村**湾进京上访人员某某、某某等8人,由郭某某李某甲驾驶的丰田大马牌中型客车回大冶。当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得知其母亲某某、王某丙的母亲某某等人被遣返的消息后,遂邀约王某丁(已判刑)等人乘坐由其驾驶的皮卡车从**镇前往**高速收费站进行堵截。与此同时,被告人王某甲电话告知王某丙(已判刑)其母亲可能可能被控制,现正在返回的路上,并叫王某丙从大冶往**收费站方向进行拦截。随后,王某丙邀约黄某某、王某丁(均已判刑)等人,驾车大冶往高速收费站方向行驶。晚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发现郭某某驾驶的中型客车从高速收费站驶出,随即驾驶皮卡车跟随,并告知王某丙该车行踪。当郭某某驾驶中型客车行驶至大冶市**办事处**村路段时,被王某丙陈某某等人驾驶的轿车拦停。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丁王某丙等十余人将该车包围,要求**郭某某打开车门。遭拒绝后,王某丁等人持木棍打破中型客车车窗玻璃,然后强行打开车门,冲进客车内持木棍对**郭某某李某甲,保安杨某甲杨某乙孙某某李某乙胡某某王某戊进行殴打,随后将上述人员拖下车再一次进行殴打,致其8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王某丁王某己胡某某强行拉上皮卡车,由王某甲驾车将胡某某带离现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数十分钟。经法医鉴定,李某甲李某乙杨某甲孙某某王某戊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物价部门鉴定,中型客车损坏价值计人民币3652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王某戊的陈述;3.证人王某丁王某己王某丙郭某某胡某某杨某乙彭某某陈某丁左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人五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又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国志

罗炬光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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