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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92********,汉族,大学本科,武汉市黄陂区**服务中心员工。住武汉市黄陂区**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鄂A****P号的wey牌越野车,从本区前川欣城附近先后至潘家田、前川街职业技术学校东风分校找前女友,在该校门卫潘某乙告知其目前学校实行全封闭管理、人员不能进出后,仍不听劝告,强行驾车反复撞击学校的不锈钢电动伸缩大门欲进入校内。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撞坏的伸缩大门价值人民币2135元。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8.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已赔偿上述学校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3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2.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视频监控截图、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潘某乙、彭某某、姚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到案经过;5.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辨认笔录;6. 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7.现场视频监控;8.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9.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10.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惠颖

                                                        检察官助理谌壮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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