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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7月28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合伙经营“圣**窗帘店”。2016年4月9日二人决定将窗帘店作价30万元,由华**支付给王某甲15万元,并全权接手该店。2016年4月14日,王某甲以合伙利润没有分完,要求王某乙支付10万元,并对王某乙实施殴打,次日双方在公安机关的调节下达成协议:王某乙给王某甲1万元门面费,双方不再因经济纠纷发生其他任何纠纷。随后,王某乙支付了1万元。2016年11月2日,王某甲发三条短信威胁王某乙,要求其交代,桃源县公安局对王某甲予以了训诫。2017年7月25日,王某甲邀集“喜某某等六人再次来窗帘店,索要利润10万元,王某甲与王某乙父子发生扭扯,被打伤。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王某甲送至医院。当天晚上21时许,因认为王某乙没有垫付医药费,也没有陪护,王某甲心生愤怒,驾车来到窗帘店,用铁撬棍将3块橱窗玻璃砸坏。经鉴定,王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被砸坏的玻璃价值人民币5440元。

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撬棍等;2.书证:协议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郭华昌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损坏玻璃橱窗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晶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郭某某等。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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